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余明传,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在被抓获,同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后同日释放。2020年1月10日义乌市公安局以余明传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2日,因余明传无法传唤到案,建议义乌市公安局撤回案件。义乌市公安局2020年6月23日将本案撤回。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明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以来至2019年7月底,被告人余明传为非法利益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后申塘、龙回等地,先后共计25次,以每次200元至300元的价格从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后,再以每次350元至5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已判刑),再由余某某转卖给人员吸食牟利。
2、2020年5月31日、6月2日,被告人余明传两次出售共计4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余某乙吸食。
3、2020年6月7日、6月9日,被告人余明传两次出售共计50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2020年6月10日,镇雄县公安局民警在余明传家中搜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3克,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明传及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2、吸毒人员证实;3、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明传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明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明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监管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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