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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明盗窃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余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3********,汉族,文盲,打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汉中市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余明趁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沟被害人杨某甲家中无人时,去至被害人杨某甲居住的房间,用老虎钳将被害人杨某甲房间内床尾处一个红色木箱锁具撬开,将木箱里一个紫色皮包内的人民币7100元窃走。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沟杨某甲的出租屋内,被告人余明趁房间无人,将被害人张某某蓝色背包里的人民币400元窃走。

2020年4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4时许,在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沟杨某甲的出租屋内,被告人余明将被害人粟某甲挂在裤子皮带上的小包内人民币300元窃走。

2020年4月2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在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沟杨某甲的出租屋内,被告人余明趁被害人何某某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枕头下的钱包内人民币130元窃走。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新越江路“**”门市斜对面的人行道,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渝AR****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600元窃走。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坪滩信用社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大众渝A3****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50元窃走。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坪滩广场东街48号门市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吉利小轿车川XK****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500元窃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新区**幼儿园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奔驰粤B7****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1500元窃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学堂街车站小区三栋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北京牌川XG****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2000元窃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学堂街车站小区D栋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丰田川XF****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680元窃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坪张路**宾馆楼下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东风川XN****小货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200元窃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学堂街176号“**馆”门口的人行道,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东风日产川XG****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20元窃走。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坪张路**电器门口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橙色明爵川J2****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4000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兴坪街69号附1号门市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丰田川RA****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6200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兴坪街“**”门市前,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粟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长安牌川XB****小货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小矿灯窃走,并用于作案。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小坪街“**”铝合金门市的人行道,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哈佛牌川X7****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400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小坪街63号附7号门市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长安牌川XG****小车的车窗玻璃撬掉,未窃取到物品。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兴坪街进车站方向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谭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海马牌皖A3****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一包中华烟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义学堂村新农村车站小区雷华门市前,用螺丝刀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红光川X9****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20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学堂街146号门市前,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谭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大众帕沙特川XG****小轿车副驾驶车窗撬坏,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附近居民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火锅店,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起亚牌川RC****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零钱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新区**幼儿园对面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奔驰粤B7****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3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镇西路30号门市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吉利川XL****越野车的车窗玻璃撬掉,未窃取到物品。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越江路坪滩**幼儿园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起亚川X7****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700余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乡村盛宴门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奔驰川XV****小轿车的车窗玻璃撬掉,将车内的人民币100余元窃走。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明去至岳池县坪滩镇学堂街116号农贸市场门口的路边,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比亚迪川XH****小轿车副驾驶车窗撬坏,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附近居民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余明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明在盗窃杨某乙、谭某乙、刘某丙、岳某某的车辆时,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明在陕西省留坝县实施盗窃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明在四川省岳池县实施盗窃后,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明及近亲属已对部分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余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余明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明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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