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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春旺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春旺,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5********,汉族,文盲,无业,现住福建省建阳市******号。1995年12月15日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1月7日抢劫罪被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11日盗窃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4月17日盗窃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本院批准,同日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春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春旺窜到浦城县**镇**村**号黄某某的房屋,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大门锁,进入房内盗窃旧版纸币(数值与面额不清)、珍珠耳环(五六串)、蜂蜜(1.5斤)、国债票等物品。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在案发现场提取鞋印、存钱罐盖子上提取DNA检材。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到被告人余春旺住所搜查,并扣押被告人余春旺的蓝色“**”牌运动鞋、黑色手提工具包(钳子一把、螺丝刀5把,手电筒一个,白色手套一双,铁质工具4根)。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余春旺住所所提取得蓝色“**”牌运动鞋鞋印种属相同;存钱罐上的DNA检材与被告人余春旺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2734×1019;所提取蓝色“**”牌运动鞋内侧粘取物检出人DNA与被告人余春旺血样在D8S1179等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69×101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搜查照片、取蓝色运动鞋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春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春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春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春旺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8张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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