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春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春旺窜到浦城县**镇**村**号黄某某的房屋,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大门锁,进入房内盗窃旧版纸币(数值与面额不清)、珍珠耳环(五六串)、蜂蜜(1.5斤)、国债票等物品。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在案发现场提取鞋印、存钱罐盖子上提取DNA检材。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到被告人余春旺住所搜查,并扣押被告人余春旺的蓝色“**”牌运动鞋、黑色手提工具包(钳子一把、螺丝刀5把,手电筒一个,白色手套一双,铁质工具4根)。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余春旺住所所提取得蓝色“**”牌运动鞋鞋印种属相同;存钱罐上的DNA检材与被告人余春旺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2734×1019;所提取蓝色“**”牌运动鞋内侧粘取物检出人DNA与被告人余春旺血样在D8S1179等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69×1016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搜查照片、取蓝色运动鞋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春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春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春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春旺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8张光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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