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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春风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余春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春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余春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外孙女沈某某),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梅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波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入口南侧20米左右处时,先后与同方向行走的莫某甲、华某某发生刮碰,造成沈某某、莫某甲、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春风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害人莫某甲于2018年4月28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莫某甲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后,继发肺部感染,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春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且未保护好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单详情、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行政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莫某乙、李某某、罗某某、余某乙、何某某、徐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甲、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春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春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冬华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春风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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