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余显宽,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5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年9月18日,因遗漏贩卖毒品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系一般累犯、毒品再犯。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显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1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许某某到镇雄县**镇**村**组**号余显宽家购买3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吸食。二人购买海洛因后走到**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许某某身上搜出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净重0.26克。之后,民警又到余显宽家,从其身上及床上搜出海洛因可疑物三包,共计净重0.99克。其中从余显宽身上搜到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30克,从其床上搜到的两包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0.21克和0.48克。经提取送检,四包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余显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显宽明知为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认罚(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旭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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