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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晓雷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余晓雷,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132199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无业,家住贵州省遵义市************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街道**路。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晓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0 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晓雷化名余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在微博上相识,之后余晓雷添加杜某某为微信好友,二人逐渐建立恋人关系,期间,余小雷在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下找人为其伪造了二张身份证,姓名为张某某,号码5137011988********的身份证用于找工作,姓名为余某某,号码3101151990********的身份证用于博取杜某某的信任,在取得杜某某信任后,余晓雷谎称车祸受伤、做生意需要钱、账户被冻结等多次骗取杜某某的钱财,杜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先后转账给余晓雷共计人民币278500元,余小雷将这些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8日,余晓雷谎称车祸受伤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4月27日,其谎称公司经营困难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3日,其谎称与客户签合同需要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7100元;2016年7月11日,其谎称缺少生活费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19日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30日、31日,其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8月30日骗取杜某某人民币5400元,2016年9月23日,其谎称其叔叔做生意需要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11月9日骗取杜某某人民币35000元。

2019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余晓雷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民警抓获,从其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居民身份证二张,分别为姓名张某某,号码5137011988********;姓名余某某,号码31011519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晓雷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晓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晓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7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晓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诈骗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余晓雷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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