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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智华盗窃、贩卖毒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余智华,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渡**弄**号。201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智华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智华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星河湾菜市场门口盗窃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然后以3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用掉。

经认定所盗三轮车价格人民币2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判决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余智华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6.盗窃现场监控视频一盘。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江某某联系被告人余智华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微信转给余智华300元人民币,之后余智华卖给江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8日上午10点多钟,江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余智华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微信转给余智华500元人民币,之后余智华因被抓获,而没有将甲基苯丙胺拿给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江某某、吴某某、章某某证言;3.被告人余智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中一次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智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邦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智华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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