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余朝晖,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4********, 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山庄**栋**号店面(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余朝晖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9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500元;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2月1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1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余朝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罚款500元;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2017年1月9日、2019年2月20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二日、 五日。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山市黄山区**镇**花园**幢**室。被告人江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9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500元;曾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9年3月29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9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徽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黄山市黄山区**镇**居民组**老屋(户籍所在地为黄山市徽州区**乡**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21日、2009年1月25日分别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100元。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黄山市黄山区**镇**居民组。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黄山市黄山区**镇**居民组。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曾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现服刑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九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19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相继在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汤口嘉和酒店工地、黄山市徽州区杨村乡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打“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庄家所赢赌资中抽头获利,赌场利润由二被告人平分。
2.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余朝晖先后邀集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参与赌场经营,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张某甲、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陆续在休宁县蓝田镇、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山岔村、岗村、浮溪村、徽州区杨村乡、富溪乡等20多个场所合伙开设赌场,每场组织几人到十几、二十余人不等的参赌人员以“打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庄家所赢赌资中按10%抽头渔利,非法获取利润金额达十余万元,赌场获利利润由五人平分。
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安排被告人魏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及望风,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负责抽头、望风,被告人余某某负责望风,并由场主支付他们高额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魏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时被告人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余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开新酒店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甲、戴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六十四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张某甲、蒋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蒋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共同开设赌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余朝晖、邵某某、江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某、蒋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武某某、余某某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朝晖、张某甲现羁押于安徽省歙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江某某、蒋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余某某现服刑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3册。
3.开新酒店记账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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