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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本祥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00号

被告人余本祥,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本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余本祥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茶楼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好耐奇60(60V20A,价值人民币2412元)电动车未上锁,遂趁人不备,将该车骑走销赃。

2020年4月26日17时,被告人余本祥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盗窃现场视频监控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余本祥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本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本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本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本祥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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