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183号
被告人余本财,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本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本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余本财至绍兴市柯桥区安**街道**村**号,溜门进入朱某某家,窃得黄金戒指1只、黄金手链1条(合计价值至少445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3655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前科资料、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胡某某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本财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本财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本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本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本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余本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本财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