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2012年9月2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黄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周某某向段某某(已判刑)经营的武汉****公司借款25000元,周某某逾期未能还清款项。被告人余某、黄某伙同张某、朱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于2017年12月26日将周某某女朋友王某某带至位于武汉市****街总部***座****室武汉****公司内,非法拘禁王某某约13小时。期间,被告人余某、黄某伙同张某等人,以打耳光、辱骂和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害人王某某还款或者联系周某某让其还款,周某某的母亲凑齐欠款还给**公司后,王某某才得以释放。被告人余某、黄某分别于2020年6月9日、6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2.证人朱某、刘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尹某某、钱某的证言;3.余某、黄某户籍信息,微信转帐截图,情况说明,余某刑事判决书,余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记录表、告知书、从宽处理建议书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余某、黄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黄某伙同他人以讨要债务为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辱骂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建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黄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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