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13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楼。2017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31日、4月15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同年2月28日、5月15日中某某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8日、3月31日、6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利用在我市火炬开发区金某某大酒楼任职采购员的职务便利,以向公司预支采购款后,长时间不与公司财务对账的方式,挪用采购余款,共计人民币538612.75元。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金某某大酒楼员工宿舍被抓获。破案后,赃款尚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6****09)
2、本案案卷8册、光碟6张某某散页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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