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西安市户县炉丹机械厂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J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80.00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46.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设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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