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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余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1261997***2218,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集体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11号楼1单元701号,系西安***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陕A***9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血醇浓度为122.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

检察官 苏兴斌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7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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