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醉酒后驾驶粤SE5***号小型轿车行至正阳县真阳镇**酒店门前倒车时,与后方许某某停放的豫SS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被告人余某进行抽血鉴定,余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许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闵洁
(院印)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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