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89********,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租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余某驾驶浙JLP****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城北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加油站(骑士网吧前)路段时,与对向万某某驾驶的仙居电动02****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万某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余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余某负同等责任。案发后余某与对方已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病历资料、谅解书等;
2.证人万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已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和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而驾驶已过强制报废期限的摩托车并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熙镇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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