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村**组**号,住安庆市迎江区****村**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余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村**组**号,住安庆市迎江区***村**区**栋***室。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安庆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某某驾驶租来的皖H*****红色别克凯越轿车,来到本市贵池区殷汇镇龙山村路边。余某某以弩击发毒镖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只重约20斤的黑色土狗打死,何某某则将该土狗装入袋子,后二人逃离了现场。
2019年12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某某驾驶租来的皖H*****红色别克凯越轿车,来到本市贵池区乌沙镇李阳村村部后的村村通公路边。余某某以弩击发毒镖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只重约10斤的小花土狗打死,何某某则将该土狗装入袋子。之后,二人又来到该村的一条砂石路上,余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只重约20斤的黑色土狗打死,何某某则将该土狗装入袋子,后二人逃离了现场。
2019年12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某某驾驶租来的皖H*****红色别克凯越轿车,来到本市贵池区殷汇镇殷汇村七组长青农机合作社门前。余某某以弩击发毒镖的方式射杀被害人程某某的一只重26.3斤的白色土狗。何某某上前欲将该土狗装入袋子之时,被程某某发现并被现场抓获。余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4时许主动到殷汇派出所投案。
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普通土狗四条,合计毛重76.3斤,在价格基准日市场零售参考价为22元/斤,共计1678.6元。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送检材料1(原标记为1号狗针)和材料2(原标记为9号狗针)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纪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搜查、扣押、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盗窃,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至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东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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