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务,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花园**区**座**单元,现住连江县**镇**路**号**花园**区**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我院决定,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务,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我院决定,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53********,汉族,文盲,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由我院决定,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向承租连江县**镇**村老人会的被告人徐某某转租老人会二楼阳台场地,用于以拔“牌九”方式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余某某占赌场8成股份,被告人余某甲占赌场2成股份。赌场开设期间,每次参赌人员约有20-30余人,共开设赌场十余天,非法获利约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获利7000余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陈某某、余某丙、谢某某、余某丁、陈某甲、魏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8000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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