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32001********,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2000********,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9********,四川省宣汉县人,土家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22000********,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2********,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丁某甲、瞿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同年5月10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3月26日、6月1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同年4月26日、同年7月8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刘某某(已起诉)、陈某某等人通过“Michael”(微信名,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和帮助,将数名俄罗斯籍卖淫女招募至长沙,将其安排至长沙市雨花区“东一国际”公寓等地集中住宿,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业务员推介等方式招揽嫖客,组织境外卖淫女在境内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为加强组织管理,刘某某招募了张某某、丁某乙、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丁某甲等人担任“助理”,先后将其安排至长沙市芙蓉区“湘域相遇”如家公寓酒店28楼2820房、芙蓉区“同鑫家园”小区“喜月”轻奢酒店2125房等地集中住宿,被告人余某某等人负责根据刘某某、陈某某在相关微信群内派单的信息,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助理”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每单嫖客支付的“车费”等。因担心卖淫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帮助卖淫团伙成员逃避打击,刘某某还请托被告人瞿某某帮其打点“外围关系”,若团伙成员被抓,请瞿某某帮忙“捞人”,瞿某某同意并收取其9000元人民币的“费用”。
经查,截至2019年10月17日,刘某某卖淫团伙中招募了O某某、K某某、**A某某、L某某(以上四人均系俄罗斯公民)等卖淫女。
2019年10月17日晚,公安民警接报警线索后在芙蓉区马王堆“同鑫家园”夜墅酒店1楼大厅内抓获余某某,随后在长沙市开福区“万代”酒店1355房内抓获嫖客钟某某(已行政处罚)和卖淫女L某某;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瞿某某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公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外被抓获,后董某某、丁某甲、冯某某随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检查证、监控视频截图、护照内页复印件、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丁某乙、钟某某、罗某某、吴某某、-A某某、L某某、*O 某某、*K某某A某某K某某、罗小云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丁某甲、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丁某甲、瞿某某五人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丁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瞿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玲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董某某、丁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4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