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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宿舍**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坡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坡头区检察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经请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及詹某某(不起诉)利用其在湛江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收集及获取湛江市各大楼盘业主信息资料。2019年8月,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及詹某某从**房地产公司离职并合伙经营湛江市**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人余某某在湛江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时,从陈某某(未查明身份)处获取澳海城、公园一号等35个湛江市楼盘业主信息,共计20032条,其中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及房产地址的公民信息11140条,其中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及房产地址、房产面积的公民信息6189条。后在合伙经营湛江市**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过程中,将获取的上述业主信息分享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用于房产推销。周某某在获取上述35个湛江市楼盘业主信息后,又将上述信息(共计20032条,其中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及房产地址的公民信息11140条,其中含业主姓名、手机号码及房产地址、房产面积的公民信息6189条)提供给周某甲、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缴的电脑及手机;2.书证:管辖批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楼盘业主信息辨认材料;3.证人周某甲、梁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6月12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卷外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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