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道**村**号,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从海南省到达吴川市入住***度假区,5月4日,俩人利用向他人购买的QQ号搜索QQ附近的人,然后提供上门色情服务信息,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在收到受害人童某某网上有接受门色情服务意愿后,利用电话要求受害人需支付服务费、健康保证金等理由才能上门接受色情服务,被害人童某某于是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帐号3794****7@qq.com,昵称:昌某某,及其朋友支付宝帐号197413****@qq.com,昵称:q***。分别扫二维码9次支付(1、100元;2、,500元;3、600元;4、600元;5、2800元;6、2800元;7、3000元;8、3000元;9、1600元;共计15000元)给对方,对方还继续以其他籍口要求支付费用,童某某感觉受骗其后报案。通过侦查,证实受害人童某某被骗的15000元分别被转入到一级账户支付宝17585****、支付宝152616****、支付宝186857****;二级账户支付宝17123****@qq.com、支付宝myjb****-pb.com、支付宝fundalipay@****.com.cn;三级账户银行卡62220324060020*****;四级账户财付通账户243*****;五级账户银行卡62366835200*****;六级账户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银行卡6230580000237*****,和余某某的支付宝帐户1821788*****。
2、2020年5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故事网页看到有提供上门色情服务信息,其后添加Zmc***微信,说想接受色情服务,并在江西省**市**酒店订下房间,随后有人打来电话(电话号码17846******)跟王某某说提供服务的女子已到,要求缴纳上门服务费,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向对方支付500元,接着通过微信先向对方提供财务微信号支付500元,其后对方继续要求缴纳健康保证金、备注错误重新交钱等籍口为由支付服务费,王某某又在微信向对方提供财务微信号支付3000元,再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帐号18270******)分二次向对方扫二维码支付800元、3000元,另对方还继续以其他籍口要求支付费用,王某某疑感觉受骗其后报案,前后共计被骗9600元。经侦查并通过广东公安智慧新侦查一体化作战平台查询所获,在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的现场扣押有一部VIVO手机,该VIVO手机机身码(IMEI)与王某某被诈骗案,案件编号:A3608031100002020******使用的机身码(IMEI)一致,均为867349040******。经调取涉嫌作案电话号码17846******的开户信息及通话记显示,17846******在2020年5月6日多次拔打王某某的手机1827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上门色情服务为由,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以需要支付服务费、健康保证金等理由才能接受上门色情服务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该案属流串作案,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证文)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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