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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6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寻生财之道,联系手机上留存的一个未曾见面的福建烟叶老板,两人在电话中商量好由余某某在贵州各地烟农手中购买未被烟草公司采购的不合格烟叶,对方以每斤4.5元的价格收购。余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系余某某情人)便开始在正安县庙堂镇、毕节市威宁县秀水镇收购烟叶。在正安县庙堂镇孙某某处,余某某、周某某以460元的现金收购买了约2000至3000斤烟叶。后余某某了解到毕节市威宁县秀水镇有大量种植烤烟,带着周某某到毕节秀水镇寻求购买烂烟叶,经多方打听与秀水镇烟农马某甲取得联系,向马某甲提出,由马某甲联系家中有烂烟叶出售的烟农,为表示感谢会支付一定辛苦费给马某甲。从2020年6月15日至7月13日期间,余某某、周某某在马某甲的帮助下分三次以0.5元至1.5元每斤不等的价格在马某甲及秀水镇李某某、王某甲、马某乙等10余户烟农手中购买了约29000斤烟叶。余某某、周某某除被查获的9320斤烟叶除外,其它收购的烟叶被运回绥阳,用塑料袋、包装纸箱打包成约80至100斤一箱,分别由余某某、周某某拉到位于绥阳绿洲商贸城的“中通物流”(该物流的经营人是王某乙),通过该物流发到福建莆田涵江区国欢镇、白塘镇等地,福建老板将收购烟叶的钱存到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共计98900元。其中2020年7月13日余某某、周某某在绥阳县洋川街道东站被查获的烟叶共9320斤,共计41940元。

经查明,余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的烟叶价值140840元,获利30897.5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孙某某、马某甲、李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任何相关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张伦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绥阳县**镇**村**组**号,电话:1508564****);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绥阳县**街道**村**组**号,电话:1838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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