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000000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2018年11月9日因吸毒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姚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遵义市播州区泮水街上购买手锯、美工刀、剥线钳等作案工具后窜至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永定村毕业组(小地名:鸭子田)的煤矿矿洞内盗窃电缆线31.6米,价值人民币3787元,后销赃到金沙县顾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1764元,二人平分赃款后赌水果机挥霍。
2、2019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再次窜至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永定村毕业组(小地名:鸭子田)的煤矿矿洞内盗窃电缆线,被巡查人员申某某发现,余某某和姚某某将盗得的35.93米,价值人民币4306元的电缆丢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2月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西安村雷家沟煤矿的配电房内,盗得废旧紫铜32公斤,价值人民币1216元,后销赃到金沙县余某某废品收购店,得赃款1150元,二人平分赃款后赌水果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顾某某、熊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3月3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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