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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孙某某职务侵占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2008年3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富平县****办**村**组组长,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富平县人民政府在****办**村**组实施****项目,被告人余某某(时任常家组组长)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协助****办、**村实施土地登记、申报等项工作。征地过程中,余某某与孙某某合谋,在属于集体所有的田间水渠、生产路土地范围内,以孙某某妻子满某某名义虚报3.2亩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6200元。2016年12月8日,孙某某与满某某在信用社领取地表补偿款52258.87元(含利息58.87元),2017年4月1日,孙某某与满某某在信用社领取征地补偿款144322元(含利息322元)。余某某得赃60000元,孙某某得赃136580.87元,两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家庭支出。2017年4月左右,在向**村**组群众公示征地面积时,余某某隐瞒孙某某妻子满某某已经领取征地补偿款一事。案发后,余某某、孙某某全部退还赃款,共计19658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村**组****厂征地公示材料(照片);案件来源、户籍信息、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富平县****局关于*****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关于转发富平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通知、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明细清单、***村村民委员会账务、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余某某、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孙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975****;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132****。

2.案卷3册,其他证据材料6页,光盘2张。

3.涉案赃款196580.87元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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