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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张某某等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1********,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2006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5月23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0********,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2011年9月11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0********,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和30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经事先预谋,先后2次至张家港市**镇**工地,由余某某、张某某钻围墙窟窿进入工地用徒手搬运的方式盗窃,徐某某在外接应,窃得施工用剩的油漆桶、废钢筋等物,共销赃所得人民币750元。

2.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经事先预谋,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分工实施盗窃,后张某某未及离开即被查获,在现场扣押废铁2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6元。

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废铁(照片);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现场、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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