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遂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7********,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9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2016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协商后,由张某甲利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到广州市白云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5****的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356元),随后伙同余某某、赵某乙一起驾车去到番禺,由余某某将车卖给他人获利。
2、2016年3月2 日,经余某某与张某甲协商后,由张某甲利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到广州市天河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A6Q****的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734元),随后张某甲将租来的小汽车交给在租车公司附近等候的余某某、赵某乙。余某某、赵某乙将小汽车驾驶到广州市番禺区卖给他人获利。
3、2016年3月6 日,经余某某与张某甲协商后,由张某甲利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到茂名市茂南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YW****的宝马牌3系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100元),随后余某某、赵某甲将小汽车开到广州市番禺区卖给彭某某(绰号:太某某,另案处理)。
4、2016年3月7 日,经余某某与张某甲协商后,由张某甲利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到茂名市电白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9L****的宝马牌3系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000元),随后余某某、赵某甲将小汽车开到广州市番禺区卖给彭某某。
5、2016年3月12日,经余某某与张某甲协商后,张某甲利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到湛江市麻章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HD****的别克牌GL8商务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00元),随后后余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将车开到广州市番禺区由余某某卖给彭某某。
6、2016年3月15日,张某甲利用本人的身份资料到湛江市霞山区**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HM****的本田牌CRV越野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14元),随后余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将车开到广州市番禺区由余某某卖给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比照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6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六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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