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网上追逃,2019年7月21日被广西省南宁市公安局屯里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9年7月2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对余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咸安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网上追逃,2018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赤岗派出所抓获并羁押;2018年8月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1 月,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夫妇在咸宁市温泉**路共同经营“**摄影店”期间,由于前期资金短缺及后期的经营不善,至2015年10月底已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拖欠店内员工张某乙、成某某、徐某某等18人劳动报酬合计127950元,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突然离开咸宁并一直逃匿在外。2015年12月9日,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某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仍然拒不支付。2018 年8 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联系并支付了员工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成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余某某判处拘役30天,并处罚金1000元;对张某甲判处拘役38天,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咸安区**路**号,联系电话1857709****;
2、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所:咸安区**路**号,联系电话1772816****。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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