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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方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方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实施盗窃5次,共盗窃5辆摩托车、3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34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方某某窜至****还建楼**小区内,采取接线点火的手段,盗走叶某某停放在**还建楼****单元楼道内的“广雅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69元。

2.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方某某窜至大冶****小区****单元楼道外,采取接线点火的手段,盗走汪某甲摩托车一辆;随后二人窜至同一**小区****单元楼道内,采取接线点火的手段,盗走刘某某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汪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3.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方某某窜至大冶******公司旁停车棚附近,采取推走摩托车后接线点火的手段,盗走汪某乙停放在停车棚内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及吕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汪某乙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6元,吕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88元。

4.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方某某窜至****广场附近,采取推走摩托车后接线点火的手段,盗走杨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立马牌”踏板电动车。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90元。

5.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方某某窜至大冶市**街道**小区内,采取撇开龙头锁推走摩托车后接线点火的手段,盗走华某某停放在**街道**小区****单元楼道外的“上海建设牌”踏板摩托车。后二人将盗窃摩托车隐藏在小区外,又返回**小区内,采取推走摩托车后接线点火的手段,盗窃程某甲停放在**街道**小区**栋楼道外的“本田牌”摩托车,在推动摩托车离开现场时因害怕被发现,将摩托车弃于小区内围墙角落处,二人将藏匿的“上海建设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华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另一辆“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摩托车与电动车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汪某甲、华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9)98号、99号、52号、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偷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4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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