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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曹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5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

以上两名被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次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20年6月6日1时30分许在惠阳区**镇**村**酒店公寓后面停车棚处将被害人谷某某的一辆远方YF****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8.23元)盗走,并将盗得的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姓名的两名男子(姓名不详,无法查找)。2020年6月29日4时37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在惠阳区****村房屋租赁信息咨询中心门前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林肯牌LK****红黑色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0.72元)。被害人谷某某、唐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6日8时许、6月29日7时许发现被盗并报案,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将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林肯牌LK****红黑色二轮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试听资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丽香

2020年9月25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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