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楼乡**巷村**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镇**村**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8日凌晨3时46分,青年派出所民警江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接110指令到**休闲小站出警,民警江某某亮明身份并迅速上前制止双方斗殴,但遭被告人余某某撕扯,在民警江某某要将被告人余某某传唤至所内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上前拽车门,并对民警江某某实施厮打,阻拦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出警民警将两名被告人带上警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在车内,被告人谢某某掰扯江某某手臂及手指,被告人余某某勒住江某某脖子,两人一起按压江某某的头部控制江某某,后被民警拉开。三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江某某身上多处抓伤,右手腕关节扭伤,警服被撕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