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李某某等非法制造枪支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余某某在雨城区康藏路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支装修用射钉枪,后又到坪石坝一家废品收购站购买了一根废弃铁管作枪管,此后,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川TX****白色雪佛兰汽车到了飞机坝(小地名)的一汽修厂找到在该汽修厂做漆工的被告人李某某,讲明自己想要借汽修厂的焊机来焊接改装枪支用于打鸟,李某某在明知余某某是制造枪支的情况下介绍同厂板金工即被告人杨某某给余某某,让其帮忙焊接枪支,杨某某看见射钉枪和枪管后明知是制造改装射钉枪,依然积极帮助余某某焊接改装枪支。在焊接过程中,余某某嫌杨某某焊接的不好便自己动手焊接。余某某在该汽修厂将枪身与枪管焊接好后,驱车回到自己家中,在家中使用角磨机以及刀等工具制作了一个木质枪托,一个扳机并组装成一支完整的依靠火药动力击发的枪支。

2020年1月,余某某将该枪放于自己车牌为川TX****的雪佛兰轿车后备箱内,当月21日在羌江南路电信大楼被特巡警被查获。2020年2月3日,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20)2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该涉案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0年1月21日、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李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