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住**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蕲春县漕河镇清水河村汽车服务站旁边山上取土采石。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1.02亩。
另查明,2017年期间,余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清水河村与武穴市困龙村交界的“老虎凹”山咀处取土采石。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被毁坏林地面积为4.7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 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玉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余某某联系方式:1363606****,李某某联系方式:1750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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