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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李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路**号**室。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10年7月29日被沙县公安局警告。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7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村**街**号**室,现住福建省沙县**厂**宿舍**室。因赌博,于2014年12月31日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路**号**新村**区**幢**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丙(已判刑)因与丈夫肖某甲的婚姻纠纷,与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一起来到被害人丘某某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园**幢**号别墅找寻肖某甲,四人踹门未果,李某丙和被告人余某某遂用铁锹砸破该别墅一楼玻璃门进入室内,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后进入。四人在该别墅内找寻肖某甲未果,来到被害人丘某某所在的三楼卧室门口,李某丙在对卧室木门进行踢踹欲进入卧室未果后,到四楼拆下一根电动晾衣杆撞击卧室木门,将木门撞出一个大洞后,李某丙与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三人通过洞口进入卧室对被害人丘某某进行殴打,双方相互撕打间被害人丘某某的上衣被扯掉,被告人李某乙则拿着被告人李某甲的手机站在门外对上身赤裸的被害人丘某某进行拍摄录像。民警接警赶到后,双方才停止冲突。同时在此过程中,李某丙与被告人余某某从被害人丘某某家中搜出若干被害人丘某某以及肖某甲的相关文件材料,李某丙将部分材料交给随后赶到的其女儿肖某乙,其余材料自己保管,被告人余某某则将其所获材料放在别墅外的石凳上,后材料被李某丙的儿子肖某丙捡走。

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丘某某家中损失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42元。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丘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9日,李某丙等赔偿被害人丘某某人民币8000元,肖某丙代李某丙向被害人丘某某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动产权证明、业主(用户)登记卡、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情况说明、收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林某某、肖某乙、肖某丙、肖某甲、郑某某、余某某、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勘验等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沙县**路**号**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沙县**厂**宿舍**室;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沙县**路**号**新村**区**幢**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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