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老号”),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六九”),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69********,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老干瘪”),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二豆力”),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李某乙(另案处理)在该村民小组大尖山捡到猴子一只,后于2014年10月将捡到的猴子赠送给被告人余某某饲养;余某某于2018年5月用该只猴子与被告人李某甲交换其饲养的两只松树八哥;李某甲于2018年5月以人民币660元的价格出售给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肖某某(已判决)。
2.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玉米地里非法猎捕一只猴子带回家中饲养。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向刘某甲讨要猴子,并给予刘某甲人民币700元的回报;2018年6月刘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肖某某(已判决)。
经鉴定,两只涉案猴子均为灵长目猴亚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拯救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陶某某、苏某某、李某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对涉案的两只猕猴进行辨认;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出售猕猴,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猕猴,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猎捕、出售猕猴,被告人刘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余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李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刘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刘某乙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玉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刘某乙现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侦查卷宗八册、起诉书二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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