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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林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苑A1210,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村**号,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通过余某某(已判决)、余某某了解到买卖他人的银行卡(包含手机卡、U盾)可以挣钱,后余某某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吴某某手中收取银行卡共计14张,后将银行卡卖给余建。被告人余某某介绍林某某、罗某某收取他人的银行卡20余某某,卖给余某某等人。被告人林某某从冯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手中收取银行卡8张,通过余某某卖给余建等人。被告人温某某从李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低价收购银行卡共计9张,后温某某高价将银行卡卖给“华哥”(华哥真实姓名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2)韩某某微信截图照片10幅;(4)被辨认人照片(5)刑事判处书;(6)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非法购买、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 浩

李 楠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林某某、温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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