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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沈某某、喻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3027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城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某某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3025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光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3027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曾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5月24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前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汉族,初中肄业,司机,住河南省商城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某某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8月31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1月6日、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1月6日、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2日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伙同熊某明(已起诉)、李某军(另案处理)在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一住户家中,先后三次开设赌场,组织蒋某林等多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赌博;后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伙同熊某明、李某军在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程某辉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余名参赌人员用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赌博,熊某明在该次赌博中输了约十万元钱款,此次赌博赌资数额十万余元。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在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开设赌场,组织黄某喜等多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赌博,抽头利约8000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并为赌场站岗放哨,非法获利约4000余元。被告人喻某某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4000余元。

3、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某在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山上开设赌场,组织肖某海等多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形式赌博,抽头利3000余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程辉、岳宽、周顺、夏付、龚国、龚群、吴福、李胜、梁如、蒋林、熊强、程生、汪兰、杜萍、李雨、张强、肖海、李季、陈梅、黄喜、邬刚、吴贤、赵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陈才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喻某某现均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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