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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新建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0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后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 “MAX”,“ GREEN”,“ROSE”, “color”等。陈某某、周某某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传播。

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明知该手机APP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仍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等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贩卖该平台卡2500余张,牟利30000余元。

2.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贩卖该平台卡100余张,牟利2000余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哲峰 任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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