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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5********,回族,不识字,宁夏银川市人,无业,家住吴忠市红寺堡区**村**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回族,初中文化,宁夏灵武市人,无业,家住吴忠市红寺堡区**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到吴忠市金银滩开发区赵家沟村马某甲家附近,盗窃马某甲家羊圈内4只羊,价值6480元。破案后追回2只羊发还被害人马某甲。

2、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到吴忠市金银滩开发区赵家沟村杨某某家附近,盗窃杨某某家羊圈内4只羊,价值6305元。破案后将4只羊追回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3、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分别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0的白色长安牌轿车,到吴忠市金银滩开发区吴家沟村被害人刘某某家附近,盗窃刘某某家羊圈内1只羊,价值1190元。破案后将羊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4、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到吴忠市金银滩开发区利同新村被害人马某乙家附近,盗窃马某乙家院子内的6只羊,价值9281元。破案后追回2只羊发还被害人马某乙。

5、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分别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0的白色长安牌轿车,到吴忠市红寺堡区沙泉村被害人柳娟家院子外,欲盗窃院子内羊圈中的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6、2020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麻黄沟村龙坑组被害人某某某家附近,盗窃被害人某某某家羊圈内的7只羊,价值5280元。后追回5只羊发还被害人某某某。

7、2020年4月22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分别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0的白色长安牌轿车,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麻黄沟村龙坑组被害人何某甲家附近,盗窃被害人何某甲家羊圈内的4只羊,价值2400元,盗窃了羊圈附近的一台铡草机,价值918元。盗窃总价值3318元。后追回4只羊发还被害人何某甲。

8、2020年4月25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的江淮瑞风面包车,到吴忠市金银滩开发区吴家沟村何某乙家羊圈附近,盗窃羊圈内10只羊,价值7762元。后追回10只羊发还被害人何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8次,数额为396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琼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4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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