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201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余某某和王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营“**拌饭”店铺时,伙同他人(身份不明),以10:5分成的模式,在口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平台上以虚构订单完成交易的方式进行刷单,骗取“饿了么”平台“新客”补贴,期间总计刷单1561次,骗取补贴金额合计人民币22166.2元,两人共分得人民币6556.2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裘少波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联系电话1587276****, 1316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其中单轨制二册)。
3.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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