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白某某等非法拘禁、抢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05月19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5月0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于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07月15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号),系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0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05月01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5月0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08月09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5月0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06月24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5年05月30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系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05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09月16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园**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4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10月01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0年03月14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稷山县**院**单元**室),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9月25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08月22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08月05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4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09月08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园**号楼**单元**号(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园**号楼**单元**号),系农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89年01月29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06月16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女,1986年05月16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04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0年02月22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04月20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组),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09月09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湖南省临澧县佘市**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佘市**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04月08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05月19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芮城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乡**村**组),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01月19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05月13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村**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房(户籍所在地:万源市**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1996年11月27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05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12月10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88********,瑶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生四会市大沙工业区**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村**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12月23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2年08月13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天津市河东区**村**里**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05月11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村**组),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速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02月04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和**园**栋**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社),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08月28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灵丘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乡**村**号),系灵丘县**学院学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04月21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辉县市**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乡**村),系农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11月19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乡),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2年09月26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系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等36人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主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9年10月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被告人杨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上述案件并案审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余某某纠集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余某某为首要分子,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乙、高某甲、金某某、王某甲、马某乙、洪某某积极协助管理,被告人魏某某、秦某某、葛某某、张某丙、方某某、谷某某等人积极参加,组织层级明晰、重要人员基本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余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的组织、领导下,以开展传销活动为名,长期辗转于西安市灞桥区苏家营村、湾子村、枣园苏村等地,通过互联网以社交平台网恋、交友和虚假招工等形式,将外地单身男子和务工人员诱骗至传销窝点进行非法拘禁,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以此逼迫被害人缴纳钱款认购该集团产品。所获赃款均由张某甲通过“上线”白某某,交由犯罪集团领导余某某。余某某将其中部分赃款用于“奖励”集团成员并交由白某某发放,何某甲、刘某某予以协助。截止2019年4月,该犯罪集团先后对诱骗来的14名被害人实施抢劫、非法拘禁,暴力敛财人民币43余万元,严重扰乱辖区内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7年5月,被害人张某戊被该集团成员被告人张某丙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西安市灞桥区苏家营村传销组织窝点,后被告人张某甲指使李某甲、岳某某、谢某某、孙某某、葛某某等人非法控制被害人,并实施威胁、看管。2018年9月左右,张某戊被转至灞桥区何家街村传销组织窝点,由被告人马某乙、魏某某、赵某乙继续实施非法拘禁至同年9月15日。期间,孙某某、岳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300元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张某甲、张某丁强迫被害人向其亲友借款,认购该组织产品。

2、2017年11月,被害人王某乙被该集团成员张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西安市灞桥区一传销窝点,由被告人石某某、秦某某、葛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威胁、看管。期间,秦某某、石某某、葛某某等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1000余元现金、若干外币等财物;葛某某、秦某某等人强迫被害人说出手机、支付宝等密码,迫使其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经审计,王某乙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32260.49元。

3、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张某庚被该集团成员董某某以招工和介绍对象为由骗至西安,后由被告人高某甲、秦某某接至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威胁、看管。期间,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秦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张某乙抢走被害人张某庚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及银行卡等财物,并逼迫被害人张某庚说出其手机、银行卡、支付宝等密码。经审计,张某庚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129620元。

4、2018年5月12日,被害人赵某丙被该集团成员张某丙以旅游为由骗至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湾子村窝点,由被告人金某某、洪某某、周某甲、杨某乙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后被辗转控制于多个传销窝点,先后被杨某甲、赵某乙、秦某某、张某乙、魏某某、马某乙、张某甲、王某甲等人非法拘禁。2018年9月15日,赵某丙在灞桥区何家街传销窝点被公安人员现场解救。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洪某某、周某甲、杨某乙等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并逼迫其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等密码,迫使其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经审计,赵某丙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19700元。

5、2018年7月3日,被害人项某某被该集团成员张某丙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491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方某某、马某丙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后被辗转控制于多个传销窝点。2019年4月2日,项某某在灞桥区惠东村传销窝点被公安人员现场解救。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方某某、马某丙等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逼迫被害人说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密码,迫使被害人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项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9800元。

6、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范某某冒用张某丙身份,将被害人李某乙骗至西安,次日被告人张某丙将其接至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魏某某、马某乙、杨某甲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后被先后辗转控制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甲担任家长的传销窝点。2019年4月1日,李某乙从传销窝点逃离。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马某乙、杨某甲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财物,逼迫其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等密码,迫使被害人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经审计,李某乙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29204.55元。

7、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熊某甲被该集团成员以招工为由骗至西安,后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魏某某、金某某将其接至西安市灞桥区何家街村传销组织窝点,由被告人王某甲、秦某某、马某丙、赵某乙、金某某、马某乙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同年9月15日被公安人员现场解救。期间,王某甲、秦某某、赵某乙、马某丙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部手机、银行卡及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强迫被害人说出手机开机密码、银行卡密码,并伙同张某甲、魏某某、金某某、张某乙等人强迫被害人说出微信、支付宝等密码,迫使其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经审计,熊某甲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18225元。

8、2018年8月19日,被害人杨某丁被该集团成员被告人谷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西安,后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丙将其接至灞桥区**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乙、魏某某、杨某甲、冯某某、杨某丙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同年8月底,杨某丁被调至灞桥区何家街村传销窝点,由被告人金某某、马某乙、魏某某、赵某乙、秦某某和马某丙继续非法拘禁,2018年9月15日被公安人员现场解救。期间,张某甲、高某甲、杨某甲、冯某某、杨某丙、魏某某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及银行卡等财物,并索要手机密码;张某乙、杨某甲、杨某丙和金某某等人强迫被害人说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密码,迫使其向亲友借款认购该组织产品。经审计,杨某丁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10022.89元。

9、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周某乙被该集团成员谷某某以谈恋爱为由将骗至西安,后由被告人张某丙接至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乙、金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后被被告人张某甲调至灞桥区湾子村窝点,由金某某等人继续非法拘禁。2019年2月25日,周桂林从该传销窝点二楼跳下逃离。期间,被告人张某乙、金某某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200余元现金、手机及银行卡等财物,逼迫其说出手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密码,迫使其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经审计,周某乙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8800元。

10、2018年11月11日,被害人肖某某被该集团成员谷某某骗至西安,后由被告人张某丙接至西安市灞桥区**村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乙、高某甲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并强迫肖某某交出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并说出手机密码。后肖某某被辗转调至灞桥区**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乙、金某某、洪某某等人继续实施非法拘禁,并强迫肖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并让张某丙冒充肖某某女朋友进行配合。后肖某某又被先后调至马家沟、路家湾村传销窝点,被张某甲、金某某等人非法拘禁。2019年3月21日,肖某某趁人不备从该窝点逃走。经审计,肖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57700元。

11、2019年1月28日,被害人任某某被该集团成员谷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西安,后由被告人张某丙接至西安市灞桥区**园**村传销窝点,由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丁、赵某甲、张某乙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后辗转控制于灞桥区惠东村、湾子村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乙、王某丙、王某甲、张某丁、赵某甲等人继续非法拘禁。2019年3月7日,任某某被被告人张某乙、高某甲送走。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丁、赵某甲、张某乙等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逼迫其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等密码。经审计,任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及支付宝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62674.98元。

12、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曾某某被该集团成员被告人高某甲以招工为由骗至西安,被告人张某甲指使高某甲将其接至灞桥区马家沟村传销窝点,由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谷某某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后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王某甲、金某某等人,将曾某某先后送至灞桥区**村**号、**村、**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乙、谷某某、范某某、张某甲、高某甲、洪某某、范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期间,王某甲、高某甲、谷某某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财物;张某乙、谷某某、范某某等人迫使被害人向亲友借款认购该集团产品。2019年4月9日,曾某某从传销窝点逃离。经审计,曾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及支付宝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2802.8元。

13、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冒用女性身份,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戊骗至西安,后由被告人张某丙接至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传销窝点,由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乙、洪某某、黄某某、张某丙等人非法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和看管。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张某乙、洪某某、黄某某、张某丙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手机、银行卡等财物,逼迫其说出微信、支付宝等密码。2019年3月中旬,因杨某戊企图逃走,张某乙伙同高某甲、黄某某驾驶电动车将杨某戊拉至灞桥区**村**号西侧一果园附近,使用火钳和木棍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2019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将杨某戊送至西安火车站释放。经法医鉴定,杨某戊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审计,杨某戊被非法拘禁期间,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被该集团劫取钱款共计49068.95元。

14、2019年3月31日15时许,被害人闫某某被该集团成员谷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西安市灞桥区路家湾村传销组织窝点,由被告人张某丁、王某丙、滕某某、赵某甲非法控制并实施威胁和看管。期间,张某丁、王某丙、滕某某、赵某甲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强迫被害人说出手机等密码。2019年4月1日22时许,公安灞桥分局公安人员查获该传销窝点并将被害人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与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戊、王某乙、张某庚、赵某丙、项某某、李某乙、熊某甲、杨某戊、周某乙、肖某某、任某某、曾某某、杨某丁、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张某乙、高某甲、金某某、王某甲、马某乙、洪某某、魏某某、秦某某等37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熊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6、审计报告。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张某乙、高某甲、金某某、王某甲、马某乙、洪某某、魏某某、秦某某、葛某某、张某丙、方某某、谷某某、张某丁、范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董某某、赵某甲、杨某甲、赵某乙、马某丙、周某甲、杨某乙、岳某某、冯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石某某、杨某丙、王某丙、滕某某,长期以招聘员工、恋爱交友为名,通过互联网络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实施非法拘禁,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先后对14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和抢劫,抢劫数额累计43余万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惟被告人洪某某、葛某某、董某某、杨某甲、冯某某、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王某乙、岳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下列资产应予以追缴: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张某乙、高某甲、王某甲、马某乙、洪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内冻结资金,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陕A****9号白色东风标致轿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所扣押之款及扣押车辆依法变现之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高建军

                                                          丁旖

                                                         王成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张某甲、何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王某甲、金某某、高某甲、马某乙、洪某某、谷某某、张某丙、秦某某、张某丁、赵某乙、魏某某、马某丙、黄某某、范某某、葛某某、董某某、赵某甲、王某丙、滕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冯某某、周某甲、杨某乙、方某某、王某乙、岳某某、石某某、杨某丙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杨某甲、谢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光盘55张。

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

4、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依法扣押涉恶集团首要分子余某某使用赃款购买的白色东风标致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9);通过陕西省违法资金平台冻结余某某等人涉恶集团成员银行账户资金共547644.04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