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19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村**号。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6年4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盗窃,于2019年324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盗窃罪,于2019年85日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盗窃和吸毒,于2020年4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千百味酒店旁小巷内,以接线方式窃取被害人卢某某一辆未锁地锁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随后,该电动车被黄某某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800元被二被告人平分。经估价,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9元。

2020年8月9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生米镇融创茂2号地铁口,以接线方式窃取了被害人万某某一辆未上地锁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当晚,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生米镇融创茂3号地铁口,以接线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未上锁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随后,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将窃取的电动车骑往融创茂K区(SK-110号商铺)的一家没人的废品收购店和K区门口的保安亭旁分别藏匿。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某。经估价,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4元,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81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爱玛牌电动车及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万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10号,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