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丁”),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2000********,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4********,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某庚”、“某某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用陈某某位于藤县**镇**新村对面的铁棚,后伙同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覃某某在该铁棚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王某某负责整个赌场的管理,余某某负责为赌场招揽赌客,杨某某负责在赌场内为赌徒上分、退分,覃某某负责维修故障的游戏机。该赌场经营期间,每天都有大批人员参与赌博。2019年9月23日该赌场被藤县公安局查处,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李某某等9人,查获5台18位电子游戏机。经鉴定,查获的5台电子游戏机(其中一台是八位机、一台是六位机、一台是二位机,共计壹拾捌台机)均属于赌博性质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焕成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覃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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