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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余某某、谭某甲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谭某甲等人来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马头镇**村村民刘某甲住宅一楼大厅想进行赌博,但由于他们下注太大,作为庄家的刘某甲不同意与他们赌博,双方争吵起来,之后余某某、谭某甲用凳子等将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打伤后逃离现场。2020年2月20日,经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刘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刘某乙头皮创口属轻微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谭某甲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谭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文丽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余某某联系电话1581453****5;谭某甲联系电话1372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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