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后微信转账350元给余某某,其中300元为毒资,50元为给余某某的好处费。被告人余某某收款后到被告人赵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老大桥附近公平豆花二楼租赁房内,找赵某某代购毒品。余某某与赵某某约定各自再出资100元共同购买毒品进行吸食,后余某某微信转账400元给赵某某。赵某某明知余某某购买的毒品系贩卖给他人,仍然从毒品上家“二妹”(未到案)处购买了共计500元的一包冰毒和两颗麻古。赵某某分装出一颗麻古和小部份冰毒供自己和余某某吸食,并将剩下的毒品交给余某某进行贩卖。当日19时许,余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路口将上述毒品卖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余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经称量,余某某卖给李某某的冰毒净重0.0978克,麻古净重0.090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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