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蒲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加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村**组。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建军,绰号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甲,绰号伍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向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新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新区**花园**栋**单元**楼**号。2019年2月因开设赌场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路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蒲某某、蒋加强、邓建军、李某某、林某甲、邝某某、何某某、伍某甲、向某某、蒋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甲、伍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6月2日和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遂宁市城区**巷**路**楼**楼**楼**街**茶楼等地点开设赌场,以打“三拱”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37.5万元。
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蒲某某、蒋加强、邓建军、李某某、林某甲、邝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蒋某某、林某乙、伍某乙等人分别先后加入该赌场,其中被告人余某某负责赌场股东排班、招揽赌客,被告人蒲某某负责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抽头,被告人邓某某负责赌场抽头资金的保管,被告人蒋加强负责赌场望风,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蒲某某、蒋加强的工资均是用赌场每天抽头的钱进行发放。被告人邓建军、李某某、林某甲、邝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蒋某某、林某乙、伍某乙作为股东加入赌场,按照赌场通知每天到赌场上班打牌。当天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将抽头资金分为六股,刘某某占一股,其余五股分别由当天打牌的股东所在组的全部股东平均分配。
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领取工资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邓某某领取工资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蒲某某领取工资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蒋加强领取工资人民币1500元。其余被告人作为股东参与分红,其中,被告人邓建军共计获利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邝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向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伍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5千元,被告人蒋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某乙共计获利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伍某乙共计获利人民币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蒲某某、蒋加强、邓建军、李某某、林某甲、邝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蒋某某、林某乙、伍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蒲某某、蒋加强、邓建军、李某某、林某甲、邝某某、向某某、伍某甲、何某某、蒋某某、林某乙、伍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加强、邓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林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邓某某、蒲某某、蒋加强、邓建军、李某某、林某甲、邝某某、向某某、何某某、林某乙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甲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178****;被告人蒋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53****;被告人伍某乙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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