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84********,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汉台区**巷**号附**号,现住汉台区**路**小区**栋**室,**。2015年4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89********,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汉台区**路**小区**栋**室,**。2015年4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告人钱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栋**室。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来余某某家玩,二人在聊天中余某某提出一起吸食冰毒。然后余某某出资从一马姓男子手里购买400元的冰毒。余某某将同刘某某一起在家吸毒的事情告诉钱某某后,钱某某同意,随后余某某、钱某某同刘某某在客厅的沙发上共同吸食冰毒。
2015年4月初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给余某某表示想一起吸食毒品,钱某某知情后同意。然后由余某某联系卖家、刘某某出资从马姓男子手里购买了400元的冰毒,二人返回余某某家中,余某某、钱某某同刘某某在客厅的沙发上共同吸食冰毒。
2015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打电话给余某某表示想一起吸食冰毒,钱某某知情后同意。然后由余某某联系卖家、刘某某出资从马姓男子手里购买了400元的冰毒,二人返回余某某和钱某某的家中,余某某、钱某某同刘某某在客厅的沙发上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钱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5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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