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与朋友在马尾**饭店吃饭,饭后余某某因敬酒问题与店内其他顾客发生口角,随后余某某、陈某某误将被害人唐某乙认为是与被告人余某某发生口角的男子,将其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同年1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马尾区公安局投案。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唐某乙,被害人唐某乙对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庄某某、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8]3840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7.电子证据:监控录像;

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66****;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7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