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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陈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6********,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7********,本科在读,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2********,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家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步行前往中缅边境欲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同日8时50分许,三人步行至**号界桩附**号桩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孙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逃脱。9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在附**号桩附近玉米地内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手机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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