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7月26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和余某某提议一起去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盗窃汽油,陈某某及余某某二人同意。姚某某驾驶江淮牌汽车,陈某某及余某某驾驶一辆东南面包车(两辆车均已改装为装油车)三人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中心对面公交站旁停车位。三人走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客车旁边看到汽车内有装汽油的油箱。姚某某进入汽车内,把该车开到附近无人的地方(大约三公里左右),三人将自己的两辆装油车也开过来,三人一起使用抽油工具将800升汽油抽到三人的两辆汽车上的自制油箱内,之后三人就将盗窃回来的那辆五菱牌小型客车弃置在抽油的现场。三人返回到最初的盗窃现场,姚某某以相同的方法将被害人的另外一辆面包车开走,三人将该车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出租楼附近的路边。之后陈某某、余某某将其二人车上盗窃所得的200升的汽油拿去卖掉,姚某某将其车上盗窃所得的600升的汽油卖掉,所得赃款已在日常生活中花费掉。之后三人发现停放在出租房附近的五菱牌小型客车已经被人盗走。
综上,三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共盗窃汽油1600升,价值人民币10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阳
2019年11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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