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余某某经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预谋通过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他人的方式牟利。被告人余某某在卢某某的安排下,通过“**企业代理”注册了瑞安**箱包铺、瑞安**汽配行两家公司。同年7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卢某某的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去银行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后将两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U盾等材料一并卖给杨某某。同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得知杨某某被抓后申请注销了该两家公司及对公账户,并将对公账户里的6700余元取出占为己有。经统计,该两个账户的银行流水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6800元,款项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萍
检察官助理:蔡雅芝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788****。
2.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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